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您的当前位置:主页 > 社会 > 国内 >

赤峰市宁城县:呼吁上级交警部门依法复核,纠正错误认定

来源:法制 编辑:admin 时间:2026-03-18
导读: 近日,一起发生在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境内致一死一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因其责任认定结论的公平性与执法程序的严谨性受到死者家属的强烈质疑,引发广泛关注。2026年2月10日20时40分,行人潘某志、王某义在横过道路时,被驾驶人李某奇驾驶的D**8MH号小型轿车撞倒

近日,一起发生在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境内致一死一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因其责任认定结论的公平性与执法程序的严谨性受到死者家属的强烈质疑,引发广泛关注。2026年2月10日20时40分,行人潘某志、王某义在横过道路时,被驾驶人李某奇驾驶的D**8MH号小型轿车撞倒,事故造成潘某志当场死亡、王某义重伤。然而,宁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第1504291202600005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死者潘某志的家属经审慎研究全部案卷材料后认为,该认定书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执法程序上均存在严重瑕疵,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现依法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内蒙古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出公开呼吁,恳请依法启动复核程序,全面彻查,纠正错误。

 

原认定书事实认定不清,遗漏关键环境要素,导致归责基础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必须基于对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的全面审查。然而,在本案中,原认定书将事故地点简单描述为“X233线宁城县八里罕镇文化路玉涛汽修厂门前”,这一描述完全遗漏了事故实际发生于“窑沟门桥”桥面这一至关重要的环境事实。

桥梁路段,因其结构特殊、路侧防护空间有限,历来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和危险路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在夜间行驶以及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事故现场图及当事人王某仪的询问笔录均明确证实事故发生于桥面。这一环境事实的遗漏,直接导致办案单位在分析事故成因时,未能充分考虑机动车驾驶人在桥面这一特殊危险路段所应承担的更高标准的注意义务和安全驾驶责任。原认定书仅在普通道路的语境下评价双方行为,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修订)》第七十六条,应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对机动车驾驶人严重超速的违法行为认定不足,责任划分显失公正。

本案有确凿的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支撑。内蒙古鑫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26]车鉴字第0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鉴定:“蒙D**8MH号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73km/h”。而事故路段为双向四车道,中心施划双黄实线的城市道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第四十五条关于城市道路最高行驶速度的规定,并结合夜间、桥面等实际情况,驾驶人李某奇“疏忽大意,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行为,绝非一般性过失,而是严重的超速违法行为。

更为关键的是,鉴定报告指出车辆“无明显的制动印痕”,结合驾驶人李某奇本人在询问中供述“事故发生前我没看到那两个人,撞完之后我才知道出事了,之前没采取什么措施”,足以证明其在事故发生时未采取任何有效制动避让措施。超速行驶叠加未及时观察、未采取制动,是导致本次悲剧发生的直接且决定性原因。反观行人,系以正常步速横穿,并无突然加速、折返等不可预见的行为。原认定书将“未走人行横道、未确认安全”的行人过错,与驾驶人严重的超速、未尽观察义务的过错等量齐观,判定为同等责任,完全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中关于“安全驾驶”的核心原则,也违背了行为与责任相适应的基本法理,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修订)》第七十六条所指的“责任划分不公正”的情形。

执法文书存在重大瑕疵,反映办案程序不严,损害执法公信力。

执法文书的准确性是执法严肃性和公信力的基石。然而,本案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却出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低级错误:将肇事车辆号牌“蒙D**8MH”错误记载为“蒙D**8MN”。这一错误并非无关紧要的“笔误”,而是贯穿于认定书首部当事人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核心部分。此外,在案卷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车辆号牌亦被错误记载为“蒙D2218MH”。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6修正)》第二十六条,书证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作为案件核心证据和最终结论载体的认定书,在基本事实——车辆识别信息上出现错误,足以让人质疑整个调查取证过程的严谨性与责任认定的审慎性。这种错误并非简单的“执法瑕疵”,而是反映出办案单位在内部审核、责任把关环节存在明显疏漏,属于履职不到位的表现,严重影响了法律文书的权威性。

核心诉求:恳请上级机关依法履职,启动复核,公正裁决。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死者潘*志家属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修订)》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郑重向内蒙古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出呼吁与请求:

1.依法受理并启动对第1504291202600005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

2.全面、客观审查全案证据,重点核查桥面环境事实、驾驶人严重超速及未采取制动措施的关键情节,以及法律文书信息错误所反映的程序问题。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修订)》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认定原认定书存在“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公正”等情形,依法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4.在重新调查中,准确适用法律,充分考虑机动车在危险路段的特定义务和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依法公正划分事故责任。

生命至上,公正为本。一份经得起法律检验、对得起生命尊严的事故认定,是抚慰生者、告慰逝者、彰显法治的基础。我们坚信,内蒙古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为上级监督机关,必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谨的法律精神,对此案予以高度重视,依法履行法定监督职责,查明全部事实,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作出一个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程序合法、令人信服的公正结论,以实际行动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admin
取消

感谢您的支持,我会继续努力的!

扫码支持
扫码打赏,你说多少就多少

打开支付宝扫一扫,即可进行扫码打赏哦

网友评论:

在“\templets\demo\comments.htm”原来的内容全部删除,插入第三方评论代码,如果不需要评论功能,删除comments.html里面的内容即可
推荐使用友言、多说、畅言(需备案后使用)等社会化评论插件

Copyright ©新华在线 版权
本站所有资讯来源于网络 如有侵权请联系电话技术支持新华在线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