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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法院:微信记录当证据,定分止争成关键

来源:今日中国 编辑:今日中国 时间:2021-11-30
导读: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偿还李某货款36,58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李某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而是由王某于2020年4月10日向李某出具一份结算凭证,载明欠李某烟花内筒款36,580元。审理中,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偿还李某货款36,58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李某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而是由王某于2020年4月10日向李某出具一份结算凭证,载明欠李某烟花内筒款36,580元。审理中,李某认可王某于2020年6月4日向其银行转账17,500元,但认为该17,500元系双方对账凭证之外的往来付款,与该案件无关。但在一审时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辩述,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认定该17,500元系王某出具结算凭证之后的付款,因此,一审判决王某至今尚欠李某货款19,080元未付。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李某向法庭提交了其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当事人在2020年6月3日之间发生了一笔18,000元的内筒买卖,而王某所支付的17,500元系该笔交易。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李某提交的微信聊天纪录,可以证实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6月3日发生了一笔18,000元的内筒买卖业务,王某于2020年6月4日支付了货款17,500元。故该17,500元并不是支付2020年4月10日双方当事人所结算的款项。因此,上诉人李某要求王某偿还其货款36,580元的上诉请求成立。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偿还李某货款36,580元。

责任编辑:今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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