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您的当前位置:主页 > 舆情 > 法制 >

瑞昌法院:“临时工”不是企业逃避法律责任的法宝

来源:今日中国 编辑:今日中国 时间:2021-11-30
导读: 柯某在某纺织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柯某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纺织公司不认为柯某的事故属于工伤,故柯某向瑞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纺织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仲裁委裁决,二者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纺织公

柯某在某纺织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柯某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纺织公司不认为柯某的事故属于工伤,故柯某向瑞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纺织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仲裁委裁决,二者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纺织公司不服该裁决,认为柯某系其临时性短期务工人员,其与柯某之间的关系具有临时性、一次性的特点,柯某无厂牌、工服,不参与考勤打卡,报酬是一次性的,其与柯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向瑞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与柯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瑞昌法院经审查认为,柯某从事纺织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所提供的劳动是纺织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接受纺织公司的用工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据此,判决驳回纺织公司的诉请。纺织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临时工”不是企业逃避法律责任的法宝。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或者非全日制用工有严格的法律适用条件,企业以“临时性、短期性用工”为名而行劳动用工之实,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依法合规用工,才是企业的永续发展、行稳致远之道。

责任编辑:今日中国
取消

感谢您的支持,我会继续努力的!

扫码支持
扫码打赏,你说多少就多少

打开支付宝扫一扫,即可进行扫码打赏哦

网友评论:

在“\templets\demo\comments.htm”原来的内容全部删除,插入第三方评论代码,如果不需要评论功能,删除comments.html里面的内容即可
推荐使用友言、多说、畅言(需备案后使用)等社会化评论插件

Copyright ©新华在线 版权所有
本站所有资讯来源于网络 如有侵权请联系电话技术支持新华在线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