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红松林二十余载起纠纷,至今难解决!
近日,接当事人徐文军反映,其于 1997 年出资 26 万元购买吉林省安图县松江镇营林村、兴隆村合计 32 公顷红松林,取得公证买卖合同以及政府核发的林权执照。买卖合同约定采伐期26年,逾期村委会将收回。徐文军历经二十余年经营,因国家采伐政策调整未能按期采伐。现与村委会就林木归属产生重大争议,村委会强行收回红松林,徐文军损失达几百万元。徐文军经多次找有关部门均未解决。最后诉至法院主张林权,经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徐文军未按买卖合同的约定采伐违约,红松林应归村委会所有,徐文军不予认可。徐文军认为购买的红松林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交付了购林款又办理了林权证,是合法购买的。有国家发放的林权证,该红松林应归其所有。有林权证都不能证明是他所有,他认为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他希望相关部门能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据徐文军介绍,1997 年 7 月 31 日,他与营林村村委会签订《红松树买卖合同》,购入案涉 32 公顷红松林,该买卖合同于 1997 年 8 月 25 日经安图县公证处公证。此后村委会曾起诉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经安图县人民法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两级审理,生效判决均确认,这份买卖合同合法有效。1998 年 9 月,安图县人民政府为徐文军核发多份林权执照,对应 9块林地,合计面积 32 公顷。徐文军表示,依据森林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完成登记发证后已经依法取得案涉林木的不动产物权,应当享有林木的所有权。
案涉买卖合同第三条、第六条约定:树木乙方使用年限为 26 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截止;乙方需要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把树木全部采伐完毕,到期未采伐村里有权全部收回。
徐文军认为,该条款属于买卖合同项下附条件约定,并非承包经营期限。未能在约定时间完成采伐并非自身过错。早年林地存在权属边界争议,林业部门依据法规不允许采伐;直至 2019 年安图县人民政府出具行政裁决书才厘清林地界限。
又因吉林省林业采伐相关细则规定,人工红松林需要达到相应林龄方可主伐,案涉林木达不到采伐条件,林业部门不予核发采伐许可证。相关会议记录、政府函件、法院调查笔录、采伐申请及主管部门答复,均可佐证上述过程,采伐不能实现系历史权属争议及政策规章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而法院审理观点认为,合同明确约定使用期限,期限届满徐文军便不再享有案涉林木相关权利。
因为政府行政许可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红木不能釆伐的,本人不应𠄘担任何责任,而且合同中也没有约定,明显有失公允。
徐文军还提出,本案的法律关系为物上请求权纠纷,自己的诉讼请求是基于林权证主张返还林木、排除妨害。村委会并未提起反诉,按照民事诉讼 “不告不理” 原则,法院不应直接依据对方抗辩理由作出实体处置;如果村委会想要收回林木,应当另行诉讼,通过法定程序撤销林权登记。一审法院存在超范围审理、事实定性错误等问题。
目前该案陷入僵局,徐文军维权艰难,损失惨重,生活困难。他希望相关部门全面核查案件事实,厘清合同法律性质,准确适用法律,支持自己返还林木、排除妨害的诉求,维护物权登记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时他也表示,期待该案能为其他林地买卖、林权登记类民间纠纷树立参考,依法保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林权证能否证明红松林的权属?徐文军的诉求是否合法?是否能得到支持?望有关职权部门给予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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